2022年1月起公安系統六條法規實施
金輝警用裝備采購網分享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1.實施主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2.適用情形:公檢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下述情形可以視情予以訓誡:
(1)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3.適用對象:主要針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除此之外,公安機關還可以依據以下法律法規適用訓誡:
0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02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03信訪條例
國務院令第431號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 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04拘留所條例
國務院令第614號
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05看守所條例
國務院令第52號
第三十六條 看守所對于違反監視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予以禁閉。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隱匿違禁物品的;
(三)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占用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權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五)預謀或者實施自殺、脫逃、行兇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處以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
對情節惡劣的,在診斷評估時應當作為建議延長其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重要情節;構成犯罪的,交由偵查部門偵查,被決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轉看守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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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1.實施主體: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2.適用情形:公檢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下述情形可以視情予以訓誡:
(1)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3.適用對象:主要針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除此之外,公安機關還可以依據以下法律法規適用訓誡:
0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02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64號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03信訪條例
國務院令第431號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 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04拘留所條例
國務院令第614號
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05看守所條例
國務院令第52號
第三十六條 看守所對于違反監視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訓誡;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可以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予以禁閉。
06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辦法
公安部令第117號第三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隱匿違禁物品的;
(三)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占用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權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五)預謀或者實施自殺、脫逃、行兇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處以禁閉,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
對情節惡劣的,在診斷評估時應當作為建議延長其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重要情節;構成犯罪的,交由偵查部門偵查,被決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轉看守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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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輝警用一直以來以打造科技強警理念,造就現代化公安文化和警察隊伍,目前各業務和團隊在不斷的發展,我們以優質的產品,合理的價格和誠信的服務得到了廣大客戶的好評與垂青。公司設立華北和華南業務分部,設有專業投標部和產品外貿出口部,員工都以勤奮的工作作風和守信重譽的經營準則,精益求精的敬業精神,竭誠為各位新老客戶提供最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公司全體員工誠摯歡迎各界朋友來我公司,領略美麗海濱城市迷人的風彩。增進友誼,洽談業務,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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