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警察盜竊犯罪嫌疑人錢財獲刑 丟失美好未來(圖)
金輝警用裝備采購網分享消息: 近期,江西一民警盜用嫌犯微信消費被刑拘一事引發輿論關注。無獨有偶,類似的事情也曾在廣東發生。中國裁判文書網今年8月12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廣東四會市公安局民警黎常發因賭博負債累累,其利用偵辦案件掌握嫌犯手機的便利,以轉賬、消費、貸款等手段,共盜取三起案件中的三名嫌犯資金455786.6元。
2019年11月28日,肇慶市鼎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黎常發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000元。黎常發不服判決,上訴至肇慶中院。2020年6月18日,肇慶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對黎常發的定罪、量刑以及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但對其犯罪所得金額進行了重新認定,相較一審判決減少了22723.63元。
盜竊案辦案民警盜竊嫌犯資金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黎常發盜竊案二審判決書顯示,黎常發于2015年10月初入職廣東省四會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抽調到刑偵大隊案管中心工作。從2016年至案發期間,黎常發多次進行網絡賭博,欠債累累。為償還賭債,黎常發利用偵辦案件之機,竊取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資金。
鼎湖區法院一審查明,2018年5月7日,四會市公安局抓獲涉嫌盜竊罪的方某某,同年5月8日對方某某刑事拘留,5月23日對方某某取保候審。
在方某某被刑拘期間,被指派辦理此案的黎常發私自占有方某某手機,在掌握了方某某手機開機密碼、身份證、銀行卡信息后,通過方某某手機中的微信軟件、支付寶軟件分多次將方某某的資金轉走,用于償還其賭債,累計數額393284.15元。
此外,2018年5月15日,黎常發以幫忙辦理取保候審為由,向方某某妻子索要了21000元現金,次日黎常發將該款項返還。
案發后,黎常發的家屬代其向被害人方某某歸還了全部款項393284.15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對于這起犯罪事實的認定,肇慶中院在二審中予以確認。
黎常發盜竊案案發,是因涉盜嫌犯方某某的報案。方某某被取保后,聽其妻子說,黎常發在辦案期間叫她將方某某的身份證和工商銀行卡交給他。5月24日早上,方某某到銀行取錢,發現其建設銀行卡、農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的款項被他人取走。
之后,方某某妻子打電話給黎常發,問他拿方某某的工商銀行卡做什么?黎常發說過幾天會解釋清楚。方某某不同意,當日便到公安機關報案。
接到方某某報案當天,四會市公安局監督室民警和刑偵大隊民警到黎常發哥哥的住處找到黎常發,要求其交出涉案物品。隨后,黎常發帶著民警去到其岳父家,交出了藏匿于該處的方某某手機和身份證。
2018年5月29日,黎常發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此前曾兩次作案,被判刑十年
在盜竊方某某資金之前,黎常發還先后盜竊另外兩名嫌犯6.3萬余元。
2018年1月30日,四會市公安局抓獲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吳某某,并于當天對吳某某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吳某某刑滿釋放。在偵查階段,黎常發被指派辦理該案。
在吳某某被抓后的數月里,黎常發私自占有了吳某某手機,在掌握了吳某某手機開機密碼、身份證、銀行卡信息后,通過吳某某手機的微信軟件、支付寶軟件多次將吳某某的資金轉走,并以吳某某的名義進行網絡借貸。
鼎湖區法院一審認定,黎常發盜取吳某某資金累計71226.08元,另造成吳某某逾期罰息損失1922.11元。肇慶中院二審重新認定,黎常發盜走被害人吳某某資金53502.45元,另造成吳某某借款利息及逾期罰息損失共872.77元。
法院還查明,2018年2月23日,黎常發以幫忙減輕刑罰為由,向吳某某的姐姐吳某香索要25000元,但被吳某香拒絕了。
在吳某某案之后的2018年3月30日,四會市公安局抓獲涉嫌故意傷害罪的賀某,并于當天對賀某刑事拘留,5月5日對賀某取保候審。期間,黎常發被指派辦理該案。
2018年3月3日至4月份期間,黎常發私自占有了賀某手機,在掌握了賀某手機開機密碼、身份證、銀行卡信息后,通過賀某手機中的微信軟件、財付通軟件、支付寶軟件分多次將賀某的資金轉走。鼎湖區法院一審認定,黎常發盜走賀某資金14000元。肇慶中院二審重新認定,這一金額應為9000元。
肇慶中院認為,黎常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查辦案件之機,不法使用被害人的手機竊取相關信息,通過手機中的微信、支付寶等軟件秘密轉走被害人銀行卡內的資金共計人民幣455786.6元,用于償還賭債,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鑒于黎常發的家屬代其退賠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認定黎常發盜竊被害人吳某某、賀某銀行卡內資金的數額不當,致責令黎常發退賠被害人的數額不準確,均應予以糾正。鑒于改變部分事實認定后,黎常發的犯罪數額仍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原判對其已經在幅度之內處以最低刑,量刑并無不當,不再調整。
2020年6月18日,肇慶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鼎湖區法院一審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內容,即:被告人黎常發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000元;對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牌Redmi4手機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此外,肇慶中院判決責令黎常發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退賠被害人吳某某經濟損失54375.22元、退賠被害人賀某經濟損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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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盜用嫌疑人微信轉走6萬塊,已被刑拘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一民警盜用涉案當事人微信消費,引發關注。
9月12日,奉新縣委政法委微信公號通報,奉新縣公安局民警陳某盜用涉案當事人微信消費,涉嫌犯罪,現已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陳某已被刑事拘留。
奉新縣55歲婦女羅細妹于2019年8月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當地警方抓獲,2020年8月25日,宜春市銅鼓縣檢察院將該案起訴至銅鼓縣人民法院。澎湃新聞獲取的資料顯示,檢方指控被告人羅細妹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騙取貸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賣淫罪等五項罪名。目前,羅細妹羈押在豐城市看守所。

羅細妹雖處于被羈押狀態期間,她名下多張銀行卡內錢財卻有被轉移使用的情況,總計6萬余元。
9月12日,羅細妹的女兒黃燕告訴澎湃新聞,今年5月家人在查詢母親羅細妹養老金發放情況時,卻發現卡內的錢不見了。通過銀行查詢,家人發現,母親名下該張尾號6673的建設銀行卡在5月26日、27日兩天內,以微信零錢充值的方式,分九筆共轉走人民幣53356.34元。她立刻向警方反映了這一情況,她稱,警方回應稱,錢都在羅細妹的微信錢包里,未產生實際損失,不能立案,但未出具不立案通知書。
而后,黃燕家人又先后在羅細妹名下的其他3張銀行卡發現了類似情況:尾號2638的工商銀行卡,從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間,分11筆共被轉走4661.64元;尾號4975的農業銀行卡,從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間,分10筆共被轉走8383.31元;另一張尾號為9991的建設銀行卡,2020年5月26日被轉走1元。
黃燕通過查詢,發現其中有三筆轉賬用于消費。2019年12月18日,羅細妹微信賬戶在奉新縣鵬泰購物商場消費236.5元。商場提供的購物清單顯示,所購商品有紙巾、牙膏、兒童牛排及零食水果等。2020年3月1日,羅細妹微信賬戶在上述商場又消費315元。根據商場提供的購物清單,購買魚、油、米、蔬菜零食等生活用品。2020年3月2日,在奉新家潤福購物廣場,羅細妹微信賬戶消費246.4元。根據商場提供的購物清單,所購商品有八包少女系列衛生巾及肉菜生活品及零食等。
黃燕對此難以理解,“我母親一直在被羈押,誰動了她的錢,誰去買了那些東西?”她告訴澎湃新聞,2020年6月、7月,她又多次找警方反映該情況,直至7月27日,辦案人員電話回復稱,現查明是內部管理出了問題,線索已移交縣紀委,讓家屬以后與縣紀委聯系。
2020年9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政法委通報,奉新縣公安局民警陳某盜用涉案當事人微信消費,涉嫌犯罪,現已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陳某已被刑事拘留。同日,澎湃新聞多次聯系高安市公安局,截至發稿無人接聽。
羅細妹的辯護律師認為,羅細妹的手機被查封扣押期間出現微信內的財物被侵吞、盜竊,或說明涉案財物的扣押、保管、電子物證的提取、封存都出現了漏洞。
官方通報中,稱涉事民警系“盜用微信消費”。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目前涉案民警陳某雖已被刑事拘留,但如何定罪還未明朗。丁金坤認為,目前來看陳某是利用職權,侵占了當事人的財產,屬于公務員圖利行為。而貪污罪中貪污的對象是公共財產,而本案是私人財產,盜竊罪中,盜竊是秘密竊取,而本案涉及利用職權侵吞。所以,一時難有確切的罪名,可能會定濫用職權。
金輝警用一直以來以打造科技強警理念,造就現代化公安文化和警察隊伍,目前各業務和團隊在不斷的發展,我們以優質的產品,合理的價格和誠信的服務得到了廣大客戶的好評與垂青。公司設立華北和華南業務分部,設有專業投標部和產品外貿出口部,員工都以勤奮的工作作風和守信重譽的經營準則,精益求精的敬業精神,竭誠為各位新老客戶提供最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公司全體員工誠摯歡迎各界朋友來我公司,領略美麗海濱城市迷人的風彩。增進友誼,洽談業務,共創雙贏。
2019年11月28日,肇慶市鼎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黎常發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000元。黎常發不服判決,上訴至肇慶中院。2020年6月18日,肇慶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對黎常發的定罪、量刑以及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但對其犯罪所得金額進行了重新認定,相較一審判決減少了22723.63元。
盜竊案辦案民警盜竊嫌犯資金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黎常發盜竊案二審判決書顯示,黎常發于2015年10月初入職廣東省四會市公安局,于2018年1月抽調到刑偵大隊案管中心工作。從2016年至案發期間,黎常發多次進行網絡賭博,欠債累累。為償還賭債,黎常發利用偵辦案件之機,竊取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資金。
鼎湖區法院一審查明,2018年5月7日,四會市公安局抓獲涉嫌盜竊罪的方某某,同年5月8日對方某某刑事拘留,5月23日對方某某取保候審。
在方某某被刑拘期間,被指派辦理此案的黎常發私自占有方某某手機,在掌握了方某某手機開機密碼、身份證、銀行卡信息后,通過方某某手機中的微信軟件、支付寶軟件分多次將方某某的資金轉走,用于償還其賭債,累計數額393284.15元。
此外,2018年5月15日,黎常發以幫忙辦理取保候審為由,向方某某妻子索要了21000元現金,次日黎常發將該款項返還。
案發后,黎常發的家屬代其向被害人方某某歸還了全部款項393284.15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對于這起犯罪事實的認定,肇慶中院在二審中予以確認。
黎常發盜竊案案發,是因涉盜嫌犯方某某的報案。方某某被取保后,聽其妻子說,黎常發在辦案期間叫她將方某某的身份證和工商銀行卡交給他。5月24日早上,方某某到銀行取錢,發現其建設銀行卡、農業銀行卡、工商銀行卡的款項被他人取走。
之后,方某某妻子打電話給黎常發,問他拿方某某的工商銀行卡做什么?黎常發說過幾天會解釋清楚。方某某不同意,當日便到公安機關報案。
接到方某某報案當天,四會市公安局監督室民警和刑偵大隊民警到黎常發哥哥的住處找到黎常發,要求其交出涉案物品。隨后,黎常發帶著民警去到其岳父家,交出了藏匿于該處的方某某手機和身份證。
2018年5月29日,黎常發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此前曾兩次作案,被判刑十年
在盜竊方某某資金之前,黎常發還先后盜竊另外兩名嫌犯6.3萬余元。
2018年1月30日,四會市公安局抓獲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吳某某,并于當天對吳某某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吳某某刑滿釋放。在偵查階段,黎常發被指派辦理該案。
在吳某某被抓后的數月里,黎常發私自占有了吳某某手機,在掌握了吳某某手機開機密碼、身份證、銀行卡信息后,通過吳某某手機的微信軟件、支付寶軟件多次將吳某某的資金轉走,并以吳某某的名義進行網絡借貸。
鼎湖區法院一審認定,黎常發盜取吳某某資金累計71226.08元,另造成吳某某逾期罰息損失1922.11元。肇慶中院二審重新認定,黎常發盜走被害人吳某某資金53502.45元,另造成吳某某借款利息及逾期罰息損失共872.77元。
法院還查明,2018年2月23日,黎常發以幫忙減輕刑罰為由,向吳某某的姐姐吳某香索要25000元,但被吳某香拒絕了。
在吳某某案之后的2018年3月30日,四會市公安局抓獲涉嫌故意傷害罪的賀某,并于當天對賀某刑事拘留,5月5日對賀某取保候審。期間,黎常發被指派辦理該案。
2018年3月3日至4月份期間,黎常發私自占有了賀某手機,在掌握了賀某手機開機密碼、身份證、銀行卡信息后,通過賀某手機中的微信軟件、財付通軟件、支付寶軟件分多次將賀某的資金轉走。鼎湖區法院一審認定,黎常發盜走賀某資金14000元。肇慶中院二審重新認定,這一金額應為9000元。
肇慶中院認為,黎常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查辦案件之機,不法使用被害人的手機竊取相關信息,通過手機中的微信、支付寶等軟件秘密轉走被害人銀行卡內的資金共計人民幣455786.6元,用于償還賭債,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鑒于黎常發的家屬代其退賠了被害人方某某的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方某某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認定黎常發盜竊被害人吳某某、賀某銀行卡內資金的數額不當,致責令黎常發退賠被害人的數額不準確,均應予以糾正。鑒于改變部分事實認定后,黎常發的犯罪數額仍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原判對其已經在幅度之內處以最低刑,量刑并無不當,不再調整。
2020年6月18日,肇慶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鼎湖區法院一審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內容,即:被告人黎常發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000元;對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牌Redmi4手機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此外,肇慶中院判決責令黎常發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退賠被害人吳某某經濟損失54375.22元、退賠被害人賀某經濟損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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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奉新縣委政法委微信公號通報,奉新縣公安局民警陳某盜用涉案當事人微信消費,涉嫌犯罪,現已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陳某已被刑事拘留。
奉新縣55歲婦女羅細妹于2019年8月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當地警方抓獲,2020年8月25日,宜春市銅鼓縣檢察院將該案起訴至銅鼓縣人民法院。澎湃新聞獲取的資料顯示,檢方指控被告人羅細妹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騙取貸款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賣淫罪等五項罪名。目前,羅細妹羈押在豐城市看守所。

羅細妹雖處于被羈押狀態期間,她名下多張銀行卡內錢財卻有被轉移使用的情況,總計6萬余元。
9月12日,羅細妹的女兒黃燕告訴澎湃新聞,今年5月家人在查詢母親羅細妹養老金發放情況時,卻發現卡內的錢不見了。通過銀行查詢,家人發現,母親名下該張尾號6673的建設銀行卡在5月26日、27日兩天內,以微信零錢充值的方式,分九筆共轉走人民幣53356.34元。她立刻向警方反映了這一情況,她稱,警方回應稱,錢都在羅細妹的微信錢包里,未產生實際損失,不能立案,但未出具不立案通知書。
而后,黃燕家人又先后在羅細妹名下的其他3張銀行卡發現了類似情況:尾號2638的工商銀行卡,從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間,分11筆共被轉走4661.64元;尾號4975的農業銀行卡,從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間,分10筆共被轉走8383.31元;另一張尾號為9991的建設銀行卡,2020年5月26日被轉走1元。
黃燕通過查詢,發現其中有三筆轉賬用于消費。2019年12月18日,羅細妹微信賬戶在奉新縣鵬泰購物商場消費236.5元。商場提供的購物清單顯示,所購商品有紙巾、牙膏、兒童牛排及零食水果等。2020年3月1日,羅細妹微信賬戶在上述商場又消費315元。根據商場提供的購物清單,購買魚、油、米、蔬菜零食等生活用品。2020年3月2日,在奉新家潤福購物廣場,羅細妹微信賬戶消費246.4元。根據商場提供的購物清單,所購商品有八包少女系列衛生巾及肉菜生活品及零食等。
黃燕對此難以理解,“我母親一直在被羈押,誰動了她的錢,誰去買了那些東西?”她告訴澎湃新聞,2020年6月、7月,她又多次找警方反映該情況,直至7月27日,辦案人員電話回復稱,現查明是內部管理出了問題,線索已移交縣紀委,讓家屬以后與縣紀委聯系。
2020年9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政法委通報,奉新縣公安局民警陳某盜用涉案當事人微信消費,涉嫌犯罪,現已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陳某已被刑事拘留。同日,澎湃新聞多次聯系高安市公安局,截至發稿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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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報中,稱涉事民警系“盜用微信消費”。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認為,目前涉案民警陳某雖已被刑事拘留,但如何定罪還未明朗。丁金坤認為,目前來看陳某是利用職權,侵占了當事人的財產,屬于公務員圖利行為。而貪污罪中貪污的對象是公共財產,而本案是私人財產,盜竊罪中,盜竊是秘密竊取,而本案涉及利用職權侵吞。所以,一時難有確切的罪名,可能會定濫用職權。
至于家屬對于證物可能被破壞的擔心,丁金坤認為,如果是在使用手機過程中過失造成證據湮滅的,是瀆職行為,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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