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長時間擱置案件不辦理被判刑
2021/9/18 23:20:30??????點擊:
金輝警用裝備采購網分享消息: 2019年9月2日,原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局鳳山派出所所長金某,及原該所民警耿某,因名下一起刑事案件久拖未辦,被承德縣人民法院判處玩忽職守罪。
所長金某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9個月。耿某免于刑事處罰。
當年11月,該案在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落槌,維持原判。
但金某與耿某始終認為,這起刑事案件擱置,主要責任不在自己,而在時任該案專案組組長的豐寧縣公安局副局長邊某。
金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這起刑事案件發生于2015年5月,是一起追討賭債引發的聚眾斗毆案件。
案發于鳳山派出所轄區,最初由金某和耿某主辦。因為涉案人開設賭場等犯罪行為發生在外地,案情復雜,已經超出鳳山派出所管轄范圍。
隨后邊某成立了專案組,任組長,金某任副組長。專案組抽調治安、刑偵、法制等部門民警加入。邊某就此案主持過三次調度會,7月以后便沒有再推進過該案。
金某稱,他曾和耿某多次向邊某匯報案件進度,請示是否對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得到的回復都是“再等一等”。
金某和耿某認為,自己僅是派出所民警,無力協調專案組其他成員辦案,案件因此被擱置。
10個月后,2016年4月,金某和耿某先后被調離鳳山派出所,案件移交給其他民警。
2018年12月,這伙追討賭債的涉案人又到別處犯案,這起久拖未辦的案件才進入辦案人員視野。隨后紀檢監察部門開始調查此案。
金某和耿某認為,成立專案組以后,案件的負責人應該是組長邊某。造成該案擱置的責任人也應該是邊某。他們只是“奉命行事”,不應承擔主要責任,卻被判為玩忽職守罪。而邊某僅得到黨紀處分。
今年7月,兩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9月19日至發稿前,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聯系邊某,邊某得知記者詢問當時案件情況和他對案件的指示后,未有任何回復。
圖片
專案組開三次調度會
但未對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時任鳳山派出所所長金某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2015年5月27日鳳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轄區內發生一起多人打架斗毆事件。值班民警耿某出警。
隨后他接到耿某電話稱,現場比較復雜,有多人受傷,還有車輛被砸。他又派兩人過去幫忙。同時縣公安局派出兩名民警到現場勘查。
打斗由索要賭債引發。索要賭債的一方,領頭人叫焦久春,是河北灤平人,在燕郊等地開設賭場。
另一方是本地人張靜。雙方均有人受傷和車輛受損。
這起案件在公安的執法辦案系統中登記的主辦人耿某和金某。據豐寧縣公安局一位民警介紹,他們使用的執法辦案系統2013年啟用,之后實施案件審批網上流傳、文書網上制作、案件網上審核。
2015年6月1日,該案經主管刑事的副局長王連民批準,由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操作也是通過執法辦案系統完成。
金某稱,因為這起案件開設賭場在其他地區,案件案情復雜,涉案人員多。當時鳳山派出所只有6名警力,辦理案件有困難。
2015年6月2日,金某將案件向主管派出所和治安工作的副局長邊某做了匯報。隨后,邊某組織成立了專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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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在紅星新聞記者獲得的金某和耿某玩忽職守罪的一審判決書里,邊某的證言提到,專案組成立以后,2015年6月8日,6月15日和6月29日,專案組開過三調度會。
6月8日的調度會參加人員有法制大隊負責人李某、治安大隊隊長張某、鳳山派出所所長金某、民警耿某以及刑警大隊的其他民警,商定成立專案組。
判決書顯示,在2015年6月15日的調度會上,邊某發表三條意見“第一案件要繼續偵查,第二對被砸車輛進行損失鑒定,第三是等待雙方的傷情鑒定結果”。
6月29日相關人員傷情鑒定出來以后,邊某又對該案進行調度,金某和耿某都參加了調度會。
邊某說,在這次調度會上,他提出“第一被砸車輛車損鑒定出結果以后將車輛發還,第二是拘留張靜和焦久春。”
后來為什么沒有拘留涉案人員?邊某表示,因為拘留涉案人需要案件主辦人從執法辦案系統內提交材料,法制大隊審批,然后主管領導批準。金某和耿某并沒有通過系統提交申請。
對此,金某表示,公安局有一個慣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一般需要先和主管領導溝通,主管領導同意之后,再從執法辦案系統里履行呈請、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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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金某、耿某部分證言
豐寧縣公安系統一位民警也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過去如果成立了專案組,采取強制措施就要由專案組統一商量,然后具體負責的民警再去辦理手續。
“按照慣例,辦理的民警要先向負責審批的分管局長口頭匯報或者電話匯報,分管局長同意采取強制措施。民警才去提交材料。不然提交了材料,分管領導沒有批準,白白加重了民警的工作量。”
2015年6月29日,專案組召開了第三次調度會,這之后專案組再沒有開過會。
對于這次調度會,金某和耿某表示不同意見。“第三次調度會上邊某并沒有提出對張靜、焦久春采取強制措施。”
金某說,對于這次調度會,時任法制大隊隊長李某做了筆記。他負責法制審核,因為與他負責的工作相關,如果會上提到采取強制措施,他就會做記錄,但是他的筆記本沒有記錄采取強制措施的內容。
在判決中,李某的證言稱,“會上應該沒有說采取強制措施”。9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李某詢問當時情況,被李某拒絕。
金某說,在案件調查初期他一直積極辦理。而且初期專案組剛成立的時候,成員工作都很積極。
在專案組召開的幾次調度會上,他曾經向主管局長提出過建議,比如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還有應該找誰調查取證,但是沒有得到明確答復。
金某還表示,7月份他給邊某打過電話匯報案件情況,當時邊某的答復都是“再等等”。“我也不知道局長究竟是什么意思。”
金某說,后來一次開會,他見到邊某,再次問邊某要不要采取強制措施,邊某說證據還差很多東西,不能支持。
7月以后,耿某到石家莊學習培訓,專案組其他成員也開始忙別的工作。9月,耿某學習結束返回單位,金某和耿某還到焦久春家找過他,但沒有找到。
金某說:“之后邊局長沒有督促過我辦案,專案組的其他成員也沒有繼續偵查過這起案件,我作為派出所所長指揮不了他們。”
耿某也曾坦言:“有專案組主要負責,我不愿意得罪人,沒有人催辦,我就不管了。”
紅星新聞記者多次通過短信向邊某詢問,專案組2015年7月以后的工作情況,但一直沒有得到回復。
圖片
判決書中,邊某部分證言
案件是否被調解
幾方說法不一
在判決書中,邊某的證言顯示“2015年6月29日開調度會之后,我就沒有再過問過這起案件。
直到2018年9月,現任鳳山派出所所長張某發現了這起案件還沒有結,向我匯報,我安排張某抓緊把沒上傳的材料上傳到執法辦案系統,再找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
張某說找了張靜,張靜說他和這起案件雙方已經調解,調解結果是張靜與焦久春的賭債一筆勾銷,雙方的車損和傷員費用各自承擔。”
判決書中,焦久春和張靜的證言均稱,案件被鳳山派出所調解。他們指出,案件調解過程他們聯系了當地與金某比較熟的康國申出面。
焦久春稱,為了讓康國申出面調解此案,自己還給康國申還上了原本不打算還的12萬欠款,以保證能要回被派出所扣留的車輛和自己這方的人不被抓。
但康國申的證言則稱,沒有人因焦久春和張靜打架的事情找他調解過。
康國申、金某、耿某均向紅星新聞記者否認此案被調解過。
9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撥通了張靜的電話,張靜得知記者是來了解案件是否被調解,隨即掛斷電話。
一名長期辦理刑事案件的民警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上述案件民事部分可以調解,但是不影響刑事部分的訴訟。《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刑事案件的立案、起訴、撤案有嚴格規定,不能因為雙方和解就不推進案件。”
民警與所長調離
案件移交后兩年仍無進展
耿某曾指出,2015年11月,專案組長邊某曾詢問他是否可以從執法辦案系統刪掉該案,他稱無法刪除。紅星新聞記者曾就此向邊某求證,但未得到回應。
2016年4月以后,金某與耿某先后調離鳳山派出所,此時距案發已經10個月。
耿某與金某稱,離任前案件移交給了新任鳳山派出所所長張某。耿某通過執法辦案系統將案件移交給了該所民警王某和袁某。
判決書中,袁某的證言稱,“耿某調走時將案件從網上流轉給了我和王某名下當時沒和我提過這件事,也沒有移交過相關紙質材料。”同時張某表示金鐵和耿某沒有移交過這一案件。
張某的證言稱,“2018年5月河北公安系統開展案件回頭看,發現幾起案件未結,其中包括焦久春案。直返辦案系統內只有立案和程序性文書,沒有紙質案卷,沒有詢問材料、司法鑒定等材料。案卷直到2018年9月才在會議室的櫥子里找到。”
但耿某表示,豐寧公安局移交案件沒有紙質的移交慣例,都是從網上移交的。“我走的時候,把卷宗給的袁某,還特意告訴他‘這個卷宗別丟了’。”
這一案件在金鐵和耿某調離后兩年,仍沒有任何進展。直到2018年12月焦久春在灤平再次犯案,這起案件才在2019年1月移交給灤平縣公安局。
疑問:
案件主辦人應該是派出所民警還是專案組長?
這起案件的主辦人到底應該是誰?邊某曾在證言中稱,當時成立專案組,辦案主體仍是鳳山派出所。
由于自己只負責分管治安與派出所工作。“專案組中法制和刑偵部門不由我分管,我任專案組組長主要是協調法制和刑偵的人員,參與案件把關和推進。”
但耿某和金某認為,成立專案組案件的主辦人就應該變為專案組成員,而不應該讓他們作為主辦人。執法辦案系統也應該變更。“但這只能邊某操作。”
2019年5月,豐寧縣公安局曾發布說明稱,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規定,實行“首接責任制”,公安機關首個接受報警、求助、投訴的單位和或者人民警察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辦理,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者職責以外的事項應當先行登記,及時移交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
派出所不能辦理有系列作案、團伙作案和跨地區作案可能和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如接到此類警情應先期處置,并移交刑偵及相關部門。
成立專案組后,案件沒有移送其他單位承辦的,原立案單位仍然是辦案主體,負責案件偵辦。
豐寧警界一位資深警官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公安部對專案組成立和解散、專案組成員的職責都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
按照慣例應該是專案組全權負責案件。不能出現一個案件辦得好立功了,是專案組的功勞。案件沒有辦結,需要承擔責任就是民警來承擔。
另外,以此案為例,鳳山派出所當時只有6名民警,此案又涉及到跨區域作案,確實超出了派出所的辦案能力。
今年7月,金某和耿某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他們質疑,此案在他們任期內擱置10個月,在案件移交以后卻擱置了兩年。
但邊某和張某只受到了黨紀處分,而他們自己卻被判玩忽職守罪。
他們希望法院最終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
金輝警用裝備采購網銷售顧問提示,金輝警用裝備采購網隸屬金輝警用裝備有限公司旗下,本公司是一家專業警用裝備企業,主要研發及銷售警用器材、警用服飾、交通防寒反光衣、防護裝備、防暴器材、救援裝備、交通用具、安保服裝、警用皮具、警察工藝紀念品、公安警用執法單位裝潢警徽標志牌、警用皮鞋、防暴頭盔、警用帽、警用軟件開發、執勤電子產品等實用型警用產品系列,產品布局在行業中最齊全,質量可靠符合投標及公安執法單位采購要求,公司堅持嚴格的質量管理與良好的售后服務相結合的經營理念,一直以來深受公、檢、法、司、部隊以及廣大合作者與朋友們的喜愛與好評,長期致力于服務公安業務、服務公安一線、服務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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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金某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9個月。耿某免于刑事處罰。
當年11月,該案在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落槌,維持原判。
但金某與耿某始終認為,這起刑事案件擱置,主要責任不在自己,而在時任該案專案組組長的豐寧縣公安局副局長邊某。
金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這起刑事案件發生于2015年5月,是一起追討賭債引發的聚眾斗毆案件。
案發于鳳山派出所轄區,最初由金某和耿某主辦。因為涉案人開設賭場等犯罪行為發生在外地,案情復雜,已經超出鳳山派出所管轄范圍。
金某和耿某向主管治安的副局長邊某匯報。
隨后邊某成立了專案組,任組長,金某任副組長。專案組抽調治安、刑偵、法制等部門民警加入。邊某就此案主持過三次調度會,7月以后便沒有再推進過該案。
金某稱,他曾和耿某多次向邊某匯報案件進度,請示是否對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得到的回復都是“再等一等”。
金某和耿某認為,自己僅是派出所民警,無力協調專案組其他成員辦案,案件因此被擱置。
10個月后,2016年4月,金某和耿某先后被調離鳳山派出所,案件移交給其他民警。
2018年12月,這伙追討賭債的涉案人又到別處犯案,這起久拖未辦的案件才進入辦案人員視野。隨后紀檢監察部門開始調查此案。
金某和耿某認為,成立專案組以后,案件的負責人應該是組長邊某。造成該案擱置的責任人也應該是邊某。他們只是“奉命行事”,不應承擔主要責任,卻被判為玩忽職守罪。而邊某僅得到黨紀處分。
今年7月,兩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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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對涉案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時任鳳山派出所所長金某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2015年5月27日鳳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轄區內發生一起多人打架斗毆事件。值班民警耿某出警。
隨后他接到耿某電話稱,現場比較復雜,有多人受傷,還有車輛被砸。他又派兩人過去幫忙。同時縣公安局派出兩名民警到現場勘查。
打斗由索要賭債引發。索要賭債的一方,領頭人叫焦久春,是河北灤平人,在燕郊等地開設賭場。
另一方是本地人張靜。雙方均有人受傷和車輛受損。
這起案件在公安的執法辦案系統中登記的主辦人耿某和金某。據豐寧縣公安局一位民警介紹,他們使用的執法辦案系統2013年啟用,之后實施案件審批網上流傳、文書網上制作、案件網上審核。
2015年6月1日,該案經主管刑事的副局長王連民批準,由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操作也是通過執法辦案系統完成。
金某稱,因為這起案件開設賭場在其他地區,案件案情復雜,涉案人員多。當時鳳山派出所只有6名警力,辦理案件有困難。
2015年6月2日,金某將案件向主管派出所和治安工作的副局長邊某做了匯報。隨后,邊某組織成立了專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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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在紅星新聞記者獲得的金某和耿某玩忽職守罪的一審判決書里,邊某的證言提到,專案組成立以后,2015年6月8日,6月15日和6月29日,專案組開過三調度會。
6月8日的調度會參加人員有法制大隊負責人李某、治安大隊隊長張某、鳳山派出所所長金某、民警耿某以及刑警大隊的其他民警,商定成立專案組。
判決書顯示,在2015年6月15日的調度會上,邊某發表三條意見“第一案件要繼續偵查,第二對被砸車輛進行損失鑒定,第三是等待雙方的傷情鑒定結果”。
6月29日相關人員傷情鑒定出來以后,邊某又對該案進行調度,金某和耿某都參加了調度會。
邊某說,在這次調度會上,他提出“第一被砸車輛車損鑒定出結果以后將車輛發還,第二是拘留張靜和焦久春。”
后來為什么沒有拘留涉案人員?邊某表示,因為拘留涉案人需要案件主辦人從執法辦案系統內提交材料,法制大隊審批,然后主管領導批準。金某和耿某并沒有通過系統提交申請。
對此,金某表示,公安局有一個慣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一般需要先和主管領導溝通,主管領導同意之后,再從執法辦案系統里履行呈請、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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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金某、耿某部分證言
豐寧縣公安系統一位民警也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過去如果成立了專案組,采取強制措施就要由專案組統一商量,然后具體負責的民警再去辦理手續。
“按照慣例,辦理的民警要先向負責審批的分管局長口頭匯報或者電話匯報,分管局長同意采取強制措施。民警才去提交材料。不然提交了材料,分管領導沒有批準,白白加重了民警的工作量。”
2015年6月29日,專案組召開了第三次調度會,這之后專案組再沒有開過會。
對于這次調度會,金某和耿某表示不同意見。“第三次調度會上邊某并沒有提出對張靜、焦久春采取強制措施。”
金某說,對于這次調度會,時任法制大隊隊長李某做了筆記。他負責法制審核,因為與他負責的工作相關,如果會上提到采取強制措施,他就會做記錄,但是他的筆記本沒有記錄采取強制措施的內容。
在判決中,李某的證言稱,“會上應該沒有說采取強制措施”。9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李某詢問當時情況,被李某拒絕。
金某說,在案件調查初期他一直積極辦理。而且初期專案組剛成立的時候,成員工作都很積極。
在專案組召開的幾次調度會上,他曾經向主管局長提出過建議,比如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還有應該找誰調查取證,但是沒有得到明確答復。
金某還表示,7月份他給邊某打過電話匯報案件情況,當時邊某的答復都是“再等等”。“我也不知道局長究竟是什么意思。”
金某說,后來一次開會,他見到邊某,再次問邊某要不要采取強制措施,邊某說證據還差很多東西,不能支持。
7月以后,耿某到石家莊學習培訓,專案組其他成員也開始忙別的工作。9月,耿某學習結束返回單位,金某和耿某還到焦久春家找過他,但沒有找到。
金某說:“之后邊局長沒有督促過我辦案,專案組的其他成員也沒有繼續偵查過這起案件,我作為派出所所長指揮不了他們。”
耿某也曾坦言:“有專案組主要負責,我不愿意得罪人,沒有人催辦,我就不管了。”
紅星新聞記者多次通過短信向邊某詢問,專案組2015年7月以后的工作情況,但一直沒有得到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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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邊某部分證言
案件是否被調解
幾方說法不一
在判決書中,邊某的證言顯示“2015年6月29日開調度會之后,我就沒有再過問過這起案件。
直到2018年9月,現任鳳山派出所所長張某發現了這起案件還沒有結,向我匯報,我安排張某抓緊把沒上傳的材料上傳到執法辦案系統,再找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
張某說找了張靜,張靜說他和這起案件雙方已經調解,調解結果是張靜與焦久春的賭債一筆勾銷,雙方的車損和傷員費用各自承擔。”
判決書中,焦久春和張靜的證言均稱,案件被鳳山派出所調解。他們指出,案件調解過程他們聯系了當地與金某比較熟的康國申出面。
焦久春稱,為了讓康國申出面調解此案,自己還給康國申還上了原本不打算還的12萬欠款,以保證能要回被派出所扣留的車輛和自己這方的人不被抓。
但康國申的證言則稱,沒有人因焦久春和張靜打架的事情找他調解過。
康國申、金某、耿某均向紅星新聞記者否認此案被調解過。
9月27日,紅星新聞記者撥通了張靜的電話,張靜得知記者是來了解案件是否被調解,隨即掛斷電話。
一名長期辦理刑事案件的民警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上述案件民事部分可以調解,但是不影響刑事部分的訴訟。《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刑事案件的立案、起訴、撤案有嚴格規定,不能因為雙方和解就不推進案件。”
民警與所長調離
案件移交后兩年仍無進展
耿某曾指出,2015年11月,專案組長邊某曾詢問他是否可以從執法辦案系統刪掉該案,他稱無法刪除。紅星新聞記者曾就此向邊某求證,但未得到回應。
2016年4月以后,金某與耿某先后調離鳳山派出所,此時距案發已經10個月。
耿某與金某稱,離任前案件移交給了新任鳳山派出所所長張某。耿某通過執法辦案系統將案件移交給了該所民警王某和袁某。
判決書中,袁某的證言稱,“耿某調走時將案件從網上流轉給了我和王某名下當時沒和我提過這件事,也沒有移交過相關紙質材料。”同時張某表示金鐵和耿某沒有移交過這一案件。
張某的證言稱,“2018年5月河北公安系統開展案件回頭看,發現幾起案件未結,其中包括焦久春案。直返辦案系統內只有立案和程序性文書,沒有紙質案卷,沒有詢問材料、司法鑒定等材料。案卷直到2018年9月才在會議室的櫥子里找到。”
但耿某表示,豐寧公安局移交案件沒有紙質的移交慣例,都是從網上移交的。“我走的時候,把卷宗給的袁某,還特意告訴他‘這個卷宗別丟了’。”
這一案件在金鐵和耿某調離后兩年,仍沒有任何進展。直到2018年12月焦久春在灤平再次犯案,這起案件才在2019年1月移交給灤平縣公安局。
疑問:
案件主辦人應該是派出所民警還是專案組長?
這起案件的主辦人到底應該是誰?邊某曾在證言中稱,當時成立專案組,辦案主體仍是鳳山派出所。
由于自己只負責分管治安與派出所工作。“專案組中法制和刑偵部門不由我分管,我任專案組組長主要是協調法制和刑偵的人員,參與案件把關和推進。”
但耿某和金某認為,成立專案組案件的主辦人就應該變為專案組成員,而不應該讓他們作為主辦人。執法辦案系統也應該變更。“但這只能邊某操作。”
2019年5月,豐寧縣公安局曾發布說明稱,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規定,實行“首接責任制”,公安機關首個接受報警、求助、投訴的單位和或者人民警察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辦理,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者職責以外的事項應當先行登記,及時移交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
派出所不能辦理有系列作案、團伙作案和跨地區作案可能和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如接到此類警情應先期處置,并移交刑偵及相關部門。
成立專案組后,案件沒有移送其他單位承辦的,原立案單位仍然是辦案主體,負責案件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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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慣例應該是專案組全權負責案件。不能出現一個案件辦得好立功了,是專案組的功勞。案件沒有辦結,需要承擔責任就是民警來承擔。
另外,以此案為例,鳳山派出所當時只有6名民警,此案又涉及到跨區域作案,確實超出了派出所的辦案能力。
今年7月,金某和耿某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他們質疑,此案在他們任期內擱置10個月,在案件移交以后卻擱置了兩年。
但邊某和張某只受到了黨紀處分,而他們自己卻被判玩忽職守罪。
他們希望法院最終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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