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派出所電擊槍使用管理規定
2022/9/20 17:18:31??????點擊:
根據上海市靜安公安分局“電擊槍”使用管理規定,全國各單位可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分局派出所民警佩帶電擊槍開展巡邏工作,增強本區公安機關打擊暴力犯罪能力,提升治安防控震懾力,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有力維護本區社會治安大局,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實行佩帶電擊槍開展巡邏工作的派出所以及佩帶電擊槍開展機動巡邏的特警支隊。
第三條 民警佩帶電擊槍巡邏工作遵循“依法用槍、嚴格管理”的原則開展。執勤民警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使用電擊槍,并加強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政治處(教育訓練科)負責組織對派出所巡邏民警開展有關電擊槍知識、技能的系統培訓,指導民警合理、規范使用電擊槍。
第五條 警保處負責配發電擊槍支、電擊彈和配套裝備,并指導電擊槍支、電擊彈、電池的儲存工作。
第六條 治安支隊負責牽頭指導派出所佩帶電擊槍開展巡邏工作,對民警佩帶、使用、保管槍支情況開展檢查評估。
第七條 各派出所具體組織實施電擊槍支、電擊彈的使用、保養工作,并履行管理責任。
第十條 電擊槍領用和交還時,應當場檢查槍支的完好性及電擊彈數量,并在《靜安分局電擊槍使用登記簿》中登記。
第十一條 電擊槍交接時,應在派出所裝備室內進行,并由派出所值班領導在場監督。
第十二條 民警佩帶電擊槍執勤時,必須攜帶《人民警察證》。
第十三條 派出所分管領導(或值班領導)主持“勤前簡報”時,應對巡邏民警攜帶證件、槍械裝備等情況開展檢查。
第十四條 民警佩帶電擊槍執勤期間,嚴禁將電擊槍隨意放置,遇特殊情況,應將電擊槍交給本所其他民警臨時保管或交由裝備保管員保管在裝備室內。
第十五條 因電擊槍支、電擊彈、電池等使用、管理不當,造成非正常損壞的,應追究派出所管理責任;民警違法使用電擊槍或在佩帶電擊槍執勤中違反勤務規定的,分局相關部門應及時介入調查,認定事實,視違紀違規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分局派出所民警佩帶電擊槍開展巡邏工作,增強本區公安機關打擊暴力犯罪能力,提升治安防控震懾力,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有力維護本區社會治安大局,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實行佩帶電擊槍開展巡邏工作的派出所以及佩帶電擊槍開展機動巡邏的特警支隊。
第三條 民警佩帶電擊槍巡邏工作遵循“依法用槍、嚴格管理”的原則開展。執勤民警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使用電擊槍,并加強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政治處(教育訓練科)負責組織對派出所巡邏民警開展有關電擊槍知識、技能的系統培訓,指導民警合理、規范使用電擊槍。
第五條 警保處負責配發電擊槍支、電擊彈和配套裝備,并指導電擊槍支、電擊彈、電池的儲存工作。
第六條 治安支隊負責牽頭指導派出所佩帶電擊槍開展巡邏工作,對民警佩帶、使用、保管槍支情況開展檢查評估。
第七條 各派出所具體組織實施電擊槍支、電擊彈的使用、保養工作,并履行管理責任。
第十條 電擊槍領用和交還時,應當場檢查槍支的完好性及電擊彈數量,并在《靜安分局電擊槍使用登記簿》中登記。
第十一條 電擊槍交接時,應在派出所裝備室內進行,并由派出所值班領導在場監督。
第十二條 民警佩帶電擊槍執勤時,必須攜帶《人民警察證》。
第十三條 派出所分管領導(或值班領導)主持“勤前簡報”時,應對巡邏民警攜帶證件、槍械裝備等情況開展檢查。
第十四條 民警佩帶電擊槍執勤期間,嚴禁將電擊槍隨意放置,遇特殊情況,應將電擊槍交給本所其他民警臨時保管或交由裝備保管員保管在裝備室內。
第十五條 因電擊槍支、電擊彈、電池等使用、管理不當,造成非正常損壞的,應追究派出所管理責任;民警違法使用電擊槍或在佩帶電擊槍執勤中違反勤務規定的,分局相關部門應及時介入調查,認定事實,視違紀違規程度和所造成的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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