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發布到網上被拘留十日
上訴人李某因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行初3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耀宗,被上訴人濟源市公安局沁園分局的負責人牛建波及委托代理人杜宇、趙沖,被上訴人于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于某2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6年9月1日,于某2到濟源市公安局沁園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報警,報稱隱私被散播,被告于當日進行受理。并在2016年9月2日,對同為被害人的于某1、楊某、于某等人進行傳喚詢問。因案情復雜,被告申請延長辦案期限30日,并在2016年9月30日通過審批。在2016年10月5日對李某進行傳喚詢問,并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濟公沁分(治安)行罰決字【2016】100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現查明違法行為人李某用“硯在他鄉”網名,于2016年8月26日在濟源論壇上發表題為《南夫于氏三兄弟無法無天,沁園派出所干啥吃的》帖子,其中該帖子中,將公安機關用于查辦案件的行政詢問筆錄私自散發在濟源論壇上,使于某2、于某1等人的個人信息、個人隱私泄露。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侵犯隱私,屬情節嚴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現決定對李某以侵犯隱私行政拘留十日。李某收到處罰決定書后,認為處罰決定違法,向該院提起訴訟,以上為本案事實。
原審認為,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明材料,“硯在他鄉”的注冊信息與李某的身份證號、手機號信息一致,可確認“硯在他鄉”賬戶確為李某開通,同時,原告亦認可在法院卷宗中復印了被害人于某1等人的詢問筆錄,故原告訴稱“硯在他鄉”賬號所發布的消息非李某本人發布的觀點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法律規定,所謂個人隱私是指主觀上不愿意讓他人知道和了解的個人信息,包括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原告認為其是泄露了公民個人信息,不構成侵犯他人隱私觀點不能成立。李某未經相關部門及被侵害人同意利用“硯在他鄉”賬戶公開將《詢問筆錄》發布到網絡上,使第三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個人隱私泄露,因此,李某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事實清楚,且情節較為嚴重。李某認為個人信息不同于個人隱私,被告所作處罰較重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濟公沁分(治安)行罰決字【2016】100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正確、量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本案中被告于2016年9月1日受理于某2的報警,即使辦理案件延期,亦應在2016年11月1日前對該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其直到2016年11月28日才作出處罰決定,因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對案件作出處理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對此訴稱的觀點依據充分,予以支持。雖然被告所作的處罰決定在延期審批程序上辦理和審理期限上存在瑕疵,但該處罰決定認定主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述輕微瑕疵并未對處罰決定的結論產生影響,被告應在以后的執法活動中加以規范和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承擔。
李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2017)豫0883行初37號行政判決書;2、確認被上訴人超期作出濟公沁分(治安)行罰決字【2016】100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違法;3、撤銷濟公沁分(治安)行罰決字【2016】100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4、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理由為:一、一審程序違法,遺漏第三人。被上訴人認定的受害人有于某1、于某2、陳崇敏、于某、楊某五人,但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受害人卻僅有于某1、于某2二人。一審查明受害人有五人時,應當追加陳崇敏、于某、楊某三人參加訴訟。二、一審法院應當在結論部分,對李某的兩項訴訟請求分別作出處理。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有兩項:一是確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超期違法;二是撤銷實體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審法院既然受理了上訴人的兩項訴訟請求,就應當在結論部分分別作出正式的處理,訴訟費也應當由原告與被告各承擔一半。三、一審將公民個人信息理解為個人隱私,沒有法律依據。四、上訴人公布詢問筆錄的目的不是泄露個人信息,而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打擊違法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五、被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情節較重的證據,即使侵犯隱私,也處罰過重。
被上訴人濟源市公安局沁園分局答辯稱,我局在辦理李某散布他人隱私一案中,李某使用“硯在他鄉”網名,并在2016年8月26日在濟源論壇上發表題為《南夫于氏三兄弟無法無天,沁園派出所干啥吃的》帖子,其中該帖子中,將公安機關用于查辦案件的行政詢問筆錄私自散發在濟源論壇上,使第三人的個人信息、個人隱私泄露。因此,李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隱私。另,雖然該行政處罰決定在延期審批手續上和審理期限上存在瑕疵,但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主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述輕微瑕疵并未對處罰決定的結論產生影響。綜上所述,李某要求確認濟公沁分(治安)行罰決字【2016】100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為違法并予以撤銷的理由不足;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83行初37號行政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于某1答辯稱,同意濟源市公安局沁園分局的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核心是:濟源市公安局沁園分局作出的濟公沁分(治安)行罰決字【2016】100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合法。一般而言,個人隱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等,指的是自然人和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私生活領域。本案中,李某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利用“硯在他鄉”賬戶公開將《詢問筆錄》發布到網絡上,將包括個人隱私在內的私人信息泄露的違法行為客觀存在,且情節嚴重,濟源市公安局沁園分局作出的濟公沁分(治安)行罰決字【2016】100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正確。由于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受害人已經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故李某上訴稱一審法院遺漏第三人,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李某在上訴狀中稱一審法院沒有對其兩項訴訟請求分別作出處理。對此,本院認為,雖然李某在一審時對被訴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為:確認濟公沁分(治安)行罰決字【2016】100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并予以撤銷。但是,對一個被訴行政行為而言,人民法院不能同時對其既作出確認違法又作出予以撤銷的兩種判決結果,而應當綜合案件總體情況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裁判。因此,一審法院在被訴行政行為的延期審批手續存在瑕疵但又不足以導致該行政行為被撤銷的情況下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李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金輝警用裝備采購網銷售顧問提示,金輝警用裝備采購網隸屬金輝警用裝備有限公司旗下,本公司是一家專業警用裝備企業,主要研發及銷售警用器材、警用服飾、交通防寒反光衣、防護裝備、防暴器材、救援裝備、交通用具、安保服裝、警用皮具、警察工藝紀念品、公安警用執法單位裝潢警徽標志牌、警用皮鞋、防暴頭盔、警用帽、警用軟件開發、執勤電子產品等實用型警用產品系列,產品布局在行業中最齊全,質量可靠符合投標及公安執法單位采購要求,公司堅持嚴格的質量管理與良好的售后服務相結合的經營理念,一直以來深受公、檢、法、司、部隊以及廣大合作者與朋友們的喜愛與好評,長期致力于服務公安業務、服務公安一線、服務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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